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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814号原告:克什克腾旗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怡景小区院内物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某,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克什克腾旗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克什克腾旗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什克腾旗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什克腾旗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克什克腾旗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管晓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润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