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与吉光金融借款合同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02执249号吉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402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吉光共同确认截至2015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吉光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借款本金103022元。二、被执行人吉光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上述第一项所欠借款本金103022元全部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并按约定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以未还款金额计算的利息。三、并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1445元。如不按期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或可能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督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名称: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帐号:457211010300000042211开户行:长治农商银行南街支行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红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