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2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0522民初255号原告:杨某。被告:伏某。原告杨某诉被告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2月20日按习俗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2009年5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2004年9月25日生长女杨某1,2007年8月13日生次女杨某2,2009年1月19日生三女杨某3,2012年6月9日生儿子杨某4。2015年2月被告外出打工开始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吵闹不断,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在婚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现原告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长女杨某1、次女杨某2、三女杨某3、儿子杨某4均由原告杨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共同债务12万元依法分担;4.诉讼费依法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某与被告伏某离婚;二、长女杨某1、次女杨某2、三女杨某3、儿子杨某4均由原告杨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三、被告伏某享有探视四个孩子的权利,原告杨某应给予协助与配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蔡亚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