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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裴某某与被申请人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2354号申请人:裴某某,男,1954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角杯乡。被申请人:丁某某,男,1977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合欢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裴某某与被申请人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梁峰艳名下,共有人为被申请人丁某某的位于临猗县合欢街荷花园六号楼二单元3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申请人裴某某提供其在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6万元(账号为:)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裴某某在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的存款6万元,期限一年。查封登记在梁峰艳名下,共有人为被申请人丁某某的位于临猗县合欢街荷花园六号楼二单元3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1413元,暂由申请人裴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荆金科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凯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