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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许爱华与黄永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爱华,黄永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604号原告:许爱华。被告:黄永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安。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爱华与被告黄永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许爱华负担。审判员  舒兴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祗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