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霞与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霞,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霞,女,汉族,1975年3月5日生,住上海市崇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戴惠娣。委托代理人林琴。再审申请人陈霞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114民初4384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霞于2017年4月6日以决定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霞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霞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杰审 判 员 吴 亮人民陪审员 陆秋如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汪雯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