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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10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瑞申请执行张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张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447号申请执行人王瑞,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赫,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王瑞申请执行张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第280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赫收入6285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照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