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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梁峰与朱红祥、亓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峰,朱红祥,亓凤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394号原告:梁峰,男,1980年6月3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朱红祥,男,196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亓凤玲,女,195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原告梁峰与被告朱红祥、亓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梁峰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1540元,由原告梁峰负担。审判员  鲁爱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玉凤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