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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5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爱明天使视光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爱明天使视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25432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爱明天使视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金光大道华丰花园栎苑53/54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U。法定代表人:张亚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强,该公司经理。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爱明天使视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明天使视光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华易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莲,被告爱明天使视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亚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汉华易美公司诉称,原告是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创意图片、编辑图片和影视素材运营平台,原告秉承创新(Creativity)、专注(Focus)、专业(Professionalism)的经营理念,致力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为中国及海外用户提供丰富而优质的图片、视频等视觉内容产品以及专业服务,服务对象覆盖报纸、网站、杂志期刊、出版社、电台、电视台及其他新媒体客户,具有广泛的市场影响力。美国GettyImages,Inc.(以下简称盖帝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也是视觉中国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盖帝公司授权原告自2016年8月13日起作为其在我国境内的代表,有权自行或再次授权原告在我国境内的关联公司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并作为唯一有权主体在我国境内以原告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在2016年8月13日之前及之后对于盖帝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被告在其“爱明天使视力保健商机加盟”微博中使用了盖帝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1张,编号为71085836,品牌为Stockbyte。被告使用该图片未经盖帝公司或原告许可、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曾向被告发函质询和电话沟通,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但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亦未与原告就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事宜进行任何协商,被告拒绝协商解决纠纷的态度充分表明其具有侵权恶意。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涉案微博使用的侵权图片;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支出3000元。就其主张的事实,原告汉华易美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20761号公证书;2.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域名备案查询单;3.原告网站刊载涉案图片的打印页;4.时间戳证书及所附光盘、时间戳服务说明;5.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被告爱明天使视光公司辩称,一、原告没有采用公证取证方式,而是采用了时间戳的方式取证,我方认为时间戳方式取证的效力存疑;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享有相关图片的著作权;三、我方使用的图片均是从大型的公众网站转载,且均是一些医院的名称或公益信息,我方宣传图片是用于公益而非用于盈利,故我方没有因此获利;四、我方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有异议,不应当由我方承担;五、我方认为原告滥用诉权。就其辩解,被告爱明天使视光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3日,盖帝公司的授权签字人YokoMiyashita(系该公司的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出具一份授权确认书,主要内容为:确认盖帝公司拥有对GettyImages集团公司【包括GettyImagesInternational、GettyImages(US)、GettyImages(Seattle)Inc.及GettyImages(Canada)Inc.等】的终极拥有权,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盖帝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和www.gettyimages.co.uk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亦能看到;自2016年8月13日起,盖帝公司已指定位于中国天津市的汉华易美公司作为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据此盖帝公司明确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汉华易美公司有权授权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其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n、www.cfp.cn;唯有汉华易美公司(网址:××、××)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所有图像行为采取任何形式(民事和/或刑事)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16年8月13日前及之后可能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盖帝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侵犯;汉华易美公司尤其有权就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图像未经授权使用采取下述行动:1.签署并提交任何申诉或反诉,和/或任何申请、投诉、辩护、抗议、请求或上诉申请、上诉、警告书、应诉、诉状或与未经授权使用有关的所有民事诉讼…。3.因任何未经授权使用,出现在任何法院、法庭、仲裁者或其他机构面前,包括政府机构,直至最高级别的机构……5.收取任何索赔款或未经授权使用相关的任何其他款项,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并出具有效收据和放弃证明”。上述授权确认书附件A所列图片品牌包含“Photodisc”、“Stockbyte”等品牌图片。上述授权确认书经美国华盛顿州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1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授权确认书和公证认证文件的中文译本与外文原文内容相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首页网址为××的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汉华易美公司,该网站展示了编号为“71085836”的摄影图片,品牌为Stockbyte,该图片右下角标有“视觉中国”、“gettyimages”水印标记,同时在图片的下方标注有尺寸等图片详细信息。在该网页底部注有版权申明“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国境内,本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版权所有人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本公司的损失”等。汉华易美公司称,图片中之所以使用“视觉中国”的水印,是因其是视觉中国集团旗下的公司,基于集团品牌整体推广的目的,公司网站上所有的图片都使用了“视觉中国”的水印,但同时图片上也使用了“gettyimages”水印标记。汉华易美公司提交了案外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申请认证的三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并称,因2016年8月13日之前盖帝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图片著作权授权是由华盖公司取得,而本案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2016年8月13日之前,故该被控侵权行为由华盖公司负责取证,但盖帝公司声明在2016年8月13日之前已经起诉的案件继续由华盖公司进行处理,在2016年8月13日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但尚未起诉的由汉华易美公司负责处理,故本案由汉华易美公司负责起诉主张权利。三份时间戳认证证书的申请时间依次为2015年2月26日的09:48:59、09:52:46、09:52:06,认证文件名分别为爱明天使视力保健商机加盟.rar、kk2015-02-2609-34-34.avi及00436.MTS,文件说明依次为“爱明天使视力保健商机加盟证据保全”、“爱明天使视力保健商机加盟视频证据保全2”及“爱明天使视力保健商机加盟视频证据保全1”。其中,“爱明天使视力保健商机加盟.rar”的文件由7张“爱明天使视力保健”的新浪微博的页面截屏压缩而成,上述截屏图片反映该微博为加V的认证微博,认证的单位为爱明天使视光公司;该微博于2013年6月17日14时04分发布了一则“全国最佳医院排名”的消息,信息下方使用了一张一名医生在为一名躺在病床上的小女孩听诊的图片,图片上有“@爱明天使视力保健加盟”的水印,经比对,该图片与汉华易美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为71085836号图片的整体构图、人物、背景、拍摄角度均一致,两者为同一图片。而“爱明天使视力保健加盟视频证据保全1”及“爱明天使视力保健加盟视频证据保全2”的文件则为申请人对“爱明天使视力保健加盟”的微博内容进行保全并申请时间戳认证的录像视频,主要反映操作者在进行杀毒、清理电脑垃圾、删除浏览记录及验证电脑可以联网后,登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网页(××),验证时间(09:38)后登入新浪微博,通过搜索进入“爱明天使视力保健加盟”的加V认证微博进行浏览,并对该微博发布的内容进行截屏,后将相关文件上传至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网页,形成时间戳文件并验证了该时间戳文件。本院登录时间戳服务中心网站对“爱明天使视力保健加盟证据保全”、“爱明天使视力保健加盟视频证据保全1”及“爱明天使视力保健加盟视频证据保全2”等文件予以验证,显示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文件已通过可信时间戳验证,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2016年12月7日,汉华易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其一并起诉的同类案件还有2件【案号为(2016)粤2071民初25431、25433号】。为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费用,汉华易美公司提交了其与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一份,约定汉华易美公司因爱明天使视光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聘请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提起诉讼,律师代理费为3000元,汉华易美公司据此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而支付律师费3000元,并提交了9000元的律师费发票【其中还包括(2016)粤2071民初25431、25433号两案的律师费】。另查,爱明天使视光公司于2012年4月24日成立,营业场所为中山市三乡镇金光大道华丰花园栎苑5354号铺,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3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亚珍,经营范围为食品流通、零售眼镜(不含隐形眼镜)、镜架、电子产品、验光(不含诊疗)、配镜服务、验光咨询、商品流通信息咨询(不含劳务、金融、产品认证中介服务、出国留学咨询)等。本院认为:汉华易美公司主张著作权的图片属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编号为71085836的图片载于网址为××的网站,网站上登载的涉案图片上标有“gettyimages?”字样,“版权申明”栏标明“网站所有创意图片集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发布”。上述情况能与盖帝公司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YokoMiyashita于2016年8月13日签署的授权确认书的内容相互印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盖帝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盖帝公司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YokoMiyashita于2016年8月13日签署授权确认书,确认原告汉华易美公司是盖帝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对附件A所列的收集品图像拥有授予许可的权利,因此汉华易美公司根据该授权取得了涉案图片相应的著作权。原告作为美国盖帝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依法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在中国境内授予许可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未授权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抗辩认为原告不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爱明天使视光公司在其经营的微博上使用了汉华易美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因涉案微博是企业用户注册使用,并非公益性质,爱明天使视光公司发布微博主观上是为了吸引更多的网友点击关注,增加网友对公司的关注程度,推广公司的产品、服务,客观上可以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具有营利性,故爱明天使视光公司抗辩在微博中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并非商业性使用,不具有营利性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爱明天使视光公司未经汉华易美公司的授权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新浪微博中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汉华易美公司的著作财产权,也侵犯了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授权确认书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著作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汉华易美公司要求爱明天使视光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汉华易美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爱明天使视光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亦没有证据证明爱明天使视光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的违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涉案微博账户的性质、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影响的范围等因素,并参照通常情况下宣传使用图片的许可使用费市场标准以及汉华易美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酌定爱明天使视光公司应向汉华易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爱明天使视光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涉案微博使用的71085836号图片;二、被告中山市爱明天使视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该款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中山市爱明天使视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慧珊审 判 员  曹慧星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冯瀚杰刘家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