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执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雅兰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好梦思纺织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雅兰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好梦思纺织品有限公司,海门市凯宏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徐辉,樊金燕,顾XX,徐冬英,杨金晶,周娟,袁建红,朱益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238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1号。法定代表人:佘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炜光,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南通雅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北村。法定代表人:杨金晶。被执行人:南通好梦思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工业园区(中区)。法定代表人:朱益娟。被执行人:海门市凯宏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工业园叠石村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徐辉。被执行人:徐辉,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生,住海门市。被执行人:樊金燕,女,汉族,1977年7月2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顾XX,男,汉族,1976年11月30日生,住海门市。被执行人:徐冬英,女,汉族,1979年1月16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金晶,男,汉族,1981年7月28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周娟,女,汉族,1979年5月10日生,住海门市。被执行人:袁建红,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朱益娟,女,汉族,1969年7月10日生,住址同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雅兰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好梦思纺织品有限公司、海门市凯宏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徐辉、樊金燕、顾XX、徐冬英、杨金晶、周娟、袁建红、朱益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各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