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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54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石狮中贸产业投资基金、纪荣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中贸产业投资基金,纪荣康,林清佳,林金芽,周丽雅,日冠(福建)针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石狮名流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54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狮中贸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西环路龙整大厦2楼201室,组织机构代码:31547393-7。执行事务合伙人王焕连。被执行人纪荣康,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林清佳,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林金芽,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周丽雅,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日冠(福建)针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裕园路,组织机构代码:15825914-3。法定代表人纪荣康,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石狮名流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前安,组织机构代码:61154544-8。法定代表人林清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狮中贸产业投资基金与被执行人纪荣康、林清佳、林金芽、周丽雅、日冠(福建)针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石狮名流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纪荣康、林清佳、林金芽、周丽雅、日冠(福建)针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石狮名流制衣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狮中贸产业投资基金款项274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纪荣康、林清佳、林金芽、周丽雅、日冠(福建)针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石狮名流制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纪荣康、林清佳、林金芽、周丽雅、日冠(福建)针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石狮名流制衣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纪荣康、林清佳、林金芽、周丽雅、日冠(福建)针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石狮名流制衣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纪荣康、林金芽、周丽雅、日冠(福建)针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石狮名流制衣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林清佳名下址于石狮市濠江西侧濠江丽景1#楼E1402号、1#楼3区E1502号及石狮名流制衣有限公司名下址于石狮市蚶江镇蚶江村的房地产并办理查封登记,上述房产已由其他案件拍卖处置中。分配案款16724元。被执行人纪荣康、林清佳、林金芽、周丽雅、日冠(福建)针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石狮名流制衣有限公司尚有款项257276元及利息未支付。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5442号之一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狮中贸产业投资基金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耿聪审 判 员  洪彦伟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