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车建军与许海、镇赉县镇赉镇南岗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建军,许海,镇赉县镇赉镇南岗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500号原告:车建军。被告:许海。被告:镇赉县镇赉镇南岗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吉文,书记。本院在审理车建军与许海、镇赉县镇赉镇南岗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车建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车建军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车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7元,减半收取143元,由车建军负担。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