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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王记心与王晓廷、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记心,王晓廷,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27号原告:王记心,男,汉族,1968年9月11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代理人:尹丽环,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廷,男,汉族,1986年2月28日生,住石家庄市高新区。被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3399号,组织机构代码:130605500000490。法定代表人:苗连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超,男,汉族,1980年11月26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系英利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辛颖,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记心与王晓廷、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王记心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记心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王记心负担;鉴定费3360元由被告王晓廷负担。审判员 张巧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香     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