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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3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江菲与徐劲青、吴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菲,徐劲青,吴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3民初351号原告:江菲,女,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徐劲青,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吴艳,女,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原告江菲与被告徐劲青、吴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江菲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江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菲负担。审判员  方胜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程玉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