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朱贵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贵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1刑初8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贵进,男,1971年5月24日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大方县(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曾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9月11日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2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贵进犯抢夺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2日,朱贵进在大方县大方镇迎宾大道抢夺吴长琴一个单肩包,包内有现金1,700.00元,单肩包价值30元;2、2016年11月15日,朱贵进在大方县大方镇书院街抢万某1丽一个双肩包,包内有现金2,500.00元和价值1,181.00元的化妆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贵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和现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同时认为被告人朱贵进具有如下量刑情节: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朱贵进的供述;被害人万某2陈述;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建议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朱贵进刑罚,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贵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贵进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贵进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贵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朱贵进的违法所得5411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郑志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