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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郭峡与被申请人周海滨,德州市海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临邑海滨起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滨,德州市海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临邑海滨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91号申请保全人:郭峡,女195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十三局东区12号楼1单元404号。被申请人:周海滨,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湖滨中大道1371号二楼。被申请人:德州市海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乃星,总经理。被申请人:临邑海滨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滨,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郭峡与被申请人周海滨,德州市海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临邑海滨起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988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郭峡名下位于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泰和名仕馨港小区10号楼1单元七层的701-710号房产十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兆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