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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3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镇桂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镇桂,黄镇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3刑初188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镇桂,男,199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镇桂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镇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黄镇桂在汕头市区认识了被害人云某,后一起拼车于当晚9时多回到潮阳区谷饶镇。二人下车后相约一起去网吧玩游戏,先由云某驾驶1辆华威龙48cc助力车(价值3200元)载着黄镇桂一起到谷饶镇大坑村“润信发文胸厂”向云某的女朋友拿1部全新OPPO**s手机(价值2799元)后返回送夜宵。当云某进入其女朋友工厂后,黄镇桂顿生盗念,将云某停放在工厂门口的助力车和由其拿着的OPPOR9s手机盗走。同月29日零时许,公安民警接云某报案后根据线索在谷饶镇仙波村“幻影网吧”将被告人黄镇桂抓获归案,现场缴获赃物摩托车及手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镇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云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罗某的证言,被告人原供述,《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镇桂判处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镇桂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亦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镇桂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镇桂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镇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赃物已追回返还被害人,故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镇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育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佳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予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