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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东营嘉颐化工有限公司与东营市益华橡塑有限公司、李会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嘉颐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益华橡塑有限公司,李会涛,延英,山东万特瑞机械有限公司,李军华,张爱君,山东飞腾化工有限公司,赵建光,张铁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578号之一原告:东营嘉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爱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呼振煜,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益华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涛。被告:李会涛,男。被告:延英,女。被告:山东万特瑞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华。被告:李军华,男。被告:张爱君,女。被告:山东飞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铁岭。被告:赵建光,男。被告:张铁岭,女。原告东营嘉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益华橡塑有限公司、李会涛、延英、山东万特瑞机械有限公司、李军华、张爱君、山东飞腾化工有限公司、赵建光、张铁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成刚人民陪审员  纪立新人民陪审员  高兴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孙明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