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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辖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开平市新河畔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概念皮革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平市新河畔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概念皮革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辖终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平市新河畔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金鸡镇锦湖管区河群之一。法定代表人:黄惠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新概念皮革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良田镇光明村良沙路1862号。法定代表人:贾庆,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开平市新河畔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河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新概念皮革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概念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开平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3民初336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标的是支付款项,与交通事故纠纷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因双方的协议对讼争款项的支付并无约定,故此,新河畔公司并非合同纠纷中接收货币的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故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广州市新概念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处理。”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概念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新河畔公司不服原审法院裁定,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其对本案应具有管辖权。首先,本案中法院认定的案由为追偿权纠纷,双方签订《保证书》时,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本案应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其次,本案的争议标的是支付款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求对方支付价款,包括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也包括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责任用金钱的形式来承担。上诉人认为其为合同纠纷中接收货币的一方,按规定开平市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后,交通事故发生地是在开平市,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也在开平市法院,本案由开平市人民法院管辖将有利于查清事实,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开平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新河畔公司因新概念公司没有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涉案款项而起诉请求其支付该款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新河畔公司一方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即本案被告新概念公司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新河畔公司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新河畔公司向其住所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处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新河畔公司上诉请求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3民初336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雄审 判 员 黄煜文审 判 员 陈汉锡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娇月书 记 员 陈仲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