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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更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曾双华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双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525号罪犯曾双华,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佛明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双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曾双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以罪犯曾双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3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双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缴交罚金1141.98元,并提供了该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双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有困难证明证实其暂无履行全部财产刑的能力,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双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