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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书红与杨艳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书红,杨艳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91号原告:周书红,女,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杨艳晓,女,汉族,1977年12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书红诉被告杨艳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周书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书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书红负担。审 判 长  赵惠红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晶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