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书红与杨艳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书红,杨艳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91号原告:周书红,女,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杨艳晓,女,汉族,1977年12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书红诉被告杨艳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周书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书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书红负担。审 判 长 赵惠红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晶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