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圣罗帝克软装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文静、李明翔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圣罗帝克软装家具有限公司,谢文静,李明翔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922号原告:四川圣罗帝克软装家具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滨江路水利局职工集资楼1层2号。法定代表人:张建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谢文静,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李明翔,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原告四川圣罗帝克软装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文静、李明翔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圣罗帝克软装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圣罗帝克软装家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圣罗帝克软装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经审批免予收取。审判长 杨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雷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