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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邹德发与大连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德发,大连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261号原告:邹德发,男,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大连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中路7号-6。法定代表人:曲欣,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一鸣,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德发与被告大连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德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德发负担。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