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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与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矸石电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矸石电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和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许全中,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矸石电厂,住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黄村北。侯立新,该厂负责人。本院(2016)豫0402行审25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矸石电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矸石电厂的存款及收入(50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