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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金淡与何希亮、张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淡,何希亮,张明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781号原告:张金淡,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何希亮,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张明忠,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淡与被告何希亮、张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淡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为324元,由原告张金淡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少融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显东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