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1民初4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宋某1与宋某2、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1,宋某2,王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4746号原告:宋某1,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受委托人:钱某,内蒙古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2,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女,35岁,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1与被告宋某2、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寒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