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和顺县青晟园林绿化用品经销部与裴占斌、魏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顺县青晟园林绿化用品经销部,裴占斌,魏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3民初241号原告和顺县青晟园林绿化用品经销部经营者:王鹏,男,1985年3月19日生。地址:和化路一院一排23号。被告:裴占斌,男,1966年1月30日生,汉族,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人。被告:魏国强,男,和顺县喂马乡和绪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顺县青晟园林绿化用品经销部诉被告裴占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顺县青晟园林绿化用品经销部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和顺县青晟园林绿化用品经销部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和顺县青晟园林绿化用品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杨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毕俊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