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长岭县长岭镇某某装璜商店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长岭镇某某装璜商店,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700号原告:长岭县长岭镇某某装璜商店。经营者:张某某。被告:刘某。原告长岭县长岭镇某某装璜商店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方无法提供被告刘某的确切地址,且无法找到被告刘某,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岭县长岭镇某某装璜商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 玲人民陪审员 胡艳龙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吴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