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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长岭县长岭镇某某装璜商店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长岭镇某某装璜商店,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700号原告:长岭县长岭镇某某装璜商店。经营者:张某某。被告:刘某。原告长岭县长岭镇某某装璜商店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方无法提供被告刘某的确切地址,且无法找到被告刘某,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岭县长岭镇某某装璜商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 玲人民陪审员  胡艳龙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吴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