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韦宪高与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耀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宪高,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耀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4民初339号原告:韦宪高,男,1964年8月9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勇增,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北流镇一环北路0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11477964C。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耀斌,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瑶族,住马山县。原告韦宪高诉与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耀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韦宪高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宪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宪高撤诉。案件受理费3035元,减半收取1517.50元,由韦宪高负担。审判员 闭扬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志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