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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盘良与姑城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盘良,姑城塘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364号原告:李盘良,男,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姑城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姑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盘良诉被告姑城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盘良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李盘良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盘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由李盘良负担。审判员  陆正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