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5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徐州美鑫电动车有限公司与丰县路路通货物配载中心、蒋耕干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美鑫电动车有限公司,丰县路路通货物配载中心,蒋耕干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5377号原告:徐州美鑫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梁寨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安文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武,丰县欢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丰县路路通货物配载中心,住所地丰县木材市场明珠大厦对过。经营者:潘海峰,男,1985年7月19日生,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丰县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耕干,男,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美鑫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县路路通货物配载中心、蒋耕干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向原告下发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1255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撤诉处理。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28元,剩余62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丁国栋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车路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