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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李万鹏与李君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鹏,李君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2民初105号原告李万鹏,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滨县。被告李君有,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滨县。原告李万鹏与被告李君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李万鹏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万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11.76元,减半收取计55.88元,由原告李万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东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