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2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李万鹏与李君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鹏,李君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2民初105号原告李万鹏,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滨县。被告李君有,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滨县。原告李万鹏与被告李君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李万鹏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万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11.76元,减半收取计55.88元,由原告李万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东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