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葛福兵与吴永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福兵,吴永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787号原告:葛福兵,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吴永正,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福兵诉被告吴永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吕兴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成丽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