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4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4715羌磊磊与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羌磊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47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人:葛玉兰,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霞,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晨洁,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羌磊磊,男,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楠,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羌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82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代理审判员 顾 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