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破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贝岭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贝岭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破3号申请人上海贝岭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李红伟。2017年3月16日,申请人上海贝岭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岭公司)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贝岭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13日,注册资本4,000万元,公司类型为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和香港海华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XXX号XXX幢。经审查,根据贝岭公司提供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出具之安永华明(2017)审字第XXXXXXXX_B02号审计报告披露,截至2016年12月31日,贝岭公司资产合计1,783,422.94元,负债合计126,185,487.94元,所有者权益-124,402,065元。贝岭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全部到期债务。2017年3月13日,贝岭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贝岭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本院认为,贝岭公司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破产债务人以及申请人的主体适格。同时,申请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XXX号XXX幢,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出具之安永华明(2017)审字第XXXXXXXX_B02号审计报告披露,贝岭公司已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上海贝岭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王嘉骏审判员 崇毅敏审判员 吕燕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第十条……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