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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祥云县运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学标、杨林、刘菊美、李家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祥云县运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李学标,杨林,李家元,刘菊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184号申请执行人祥云县运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祥城镇清红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刘红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学标,男,1983年生,汉族,祥云县祥城镇人。被执行人杨林,女,1984年生,汉族,祥云县祥城镇人。被执行人李家元,男,1954年生,汉族,系李学标父亲,已故。被执行人刘菊美,女,1962年生,汉族,住址同李学标,系李学标母亲。本院在执行祥云县运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学标、杨林、刘菊美、李家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8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李家元、刘菊美共有的房屋一栋,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1490000元,拍卖所得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即抵押权人祥云县运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额优先受偿944972元,本案现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2923执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丛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