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审字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鑫发铁丝圈有限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鑫发铁丝圈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7审字164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世猛,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苍南县鑫发铁丝圈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半浃连路698号。法定代表人林元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土资执罚[2016]20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拆除建筑物等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苍土资执罚[2016]20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6年7月24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退还非法占用的1232.9平方米土地给金乡镇半浃连村集体;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072.18平方米村庄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在收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0.72平方米河域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17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但责令退还土地和没收建筑物属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的内容,不予执行;其余项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苍土资执罚[2016]2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内容。该项由苍南县金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少华助理审判员 沈华清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章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