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吴媛丽与崔大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媛丽,崔大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460号原告:吴媛丽,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大海,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受理原告吴媛丽诉被告崔大海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媛丽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一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房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