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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李鑫与朱理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1658号原告:李某,男,1993年6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朱某,男,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时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孟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