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金威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金威烟酒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683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金威烟酒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经营者:房威,男,1986年12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金威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为3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