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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哲弟与徐士春、赵兴华合伙协议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哲弟,徐士春,赵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马哲弟。被执行人徐士春。被执行人赵兴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哲弟与被执行人徐士春、赵兴华合伙结算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士春、赵兴华于2017年3月28日履行了(1997)冶经一再字第0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7)冶经一再字第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