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哲弟与徐士春、赵兴华合伙协议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哲弟,徐士春,赵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马哲弟。被执行人徐士春。被执行人赵兴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哲弟与被执行人徐士春、赵兴华合伙结算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士春、赵兴华于2017年3月28日履行了(1997)冶经一再字第0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7)冶经一再字第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