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0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高君平与王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君平,王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3执36号申请执行人:高君平,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林口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王岩,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君平与被执行人王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案外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高君平向本院递交撤销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3民初114号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永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