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3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柳与被告杨鑫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鑫,屠红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31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柳,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绥芬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丛铭,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鑫,女,1999年8月31日出生,绥芬河市高级中学学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申请人:屠红,女,1961年11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未开庭,其他身份事项不详)申请人杨柳与被申请人杨鑫、屠红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黑1081民初31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杨喜平(已死亡)在绥芬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基本养老金、丧葬费、抚恤金,合计91678元;查封了担保人杨磊所有的黑C988**号奥迪车车籍。申请人杨柳2017年4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予申请人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裁定准予申请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杨喜平(已死亡)在绥芬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基本养老金、丧葬费、抚恤金,合计91678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杨磊所有的黑C988**号奥迪车车籍的查封。案件申请费936.79元,由申请人杨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田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煜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