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杨珍与利川市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珍,利川市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02行初12号原告杨珍,女,生于1973年10月2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被告利川市交通警察大队。地址:利川市腾龙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K2656746-5。负责人牟建权,大队长。原告杨珍诉被告利川市交通警察大队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杨珍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珍承担。审判长 王 曾审判员 龚秀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