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民特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迪英申请李群飞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迪英,李群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02民特91号申请人郭迪英,女,汉族,1949年7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李群飞,男,汉族,1974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申请人郭迪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群飞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郭迪英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群飞系母子关系。2013年10月李群飞因大脑受伤从家中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李群飞下落不明已满三年,请求依法宣告李群飞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群飞,男,汉族,1974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凤阳社区十组居民,系申请人郭迪英之子。被申请人李群飞因大脑受伤于2013年10月5日从冷水江家中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1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群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李群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郭迪英关于宣告李群飞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群飞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谭海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