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川0113刑更8号罪犯张某某,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了(2015)青白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在交付执行中,金堂县看守所以法律文书不齐为由,不予收监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罪犯张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3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因张某某系未成年女儿的唯一抚养人,此前未及时收监执行。2017年4月1日,本院将罪犯张某某交付执行并依法向金堂县看守所送达一审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因本案并无上诉、抗诉发生和需要裁定的补正事项,故无驳回上诉、抗诉的二审裁定书和补正笔误的裁定书,属于法律文书齐全。金堂县看守所以法律文书不齐不予收押的行为,系随意拒绝收押罪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张某某予以收监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