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民终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田有海、张显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有海,张显江,黄善文,云南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民终6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有海,男,哈尼族,身份证住址景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云,云南云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显江,男,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善文,男,成年,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现下落不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法定代表人吴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良会,云南建工公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云南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田有海因与被上诉人张显江、黄善文、云南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勐腊县人民法院(2015)腊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有海以另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有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有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上诉人田有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瑜审判员 朱江舟审判员 玉的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海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