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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宣城市百姓物业有限公司与张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百姓物业有限公司,张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360号原告:宣城市百姓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郭德宝,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兵,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宣城市百姓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宣城市百姓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百姓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城市百姓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汪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