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何述成与黄娟、夏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娟,何述成,夏某1,夏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娟,女,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述成,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一审被告:夏某1,女,200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南京××外国语小学学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一审被告:夏某2,男,201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上述两一审被告法定代理人:黄娟,女,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再审申请人黄娟因与被申请人何述成、一审被告夏某1、夏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民初59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苏01民终4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娟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二审法院均将被申请人支付夏前进的100万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事实认定错误。2、一、二审法院适用错误。该笔借款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便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应当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何述成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驳回黄娟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夏前进与黄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何述成借款100万元,黄娟主张该借款系夏前进的个人债务,其未能举证证明夏前进与何述成借款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原判决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黄娟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沈 通审判员 罗建华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嘉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