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8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8974余元桥与陈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元桥,陈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8974号原告:余元桥,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陈伟,男,汉族,住江苏省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元桥诉被告陈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元桥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元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程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秦厚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川川 关注公众号“”